长春15日起执行国四排放 转入车辆2月起执行
1月10日,长春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的公告。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和长春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通知》(长环管[2013]51号)的相关规定,在长春市(含四县市、双阳区)办理注册登记和外埠转入的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第四阶段限值(简称国四标准)。
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知相关车型的机动车所有人:
1、2014年1月15日前(含15日)新购买(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的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在长春市(含四县市、双阳区)办理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简称国三标准);2014年1月15日(不含15日)后购买的执行国四标准(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备案的7998辆除外)。
2、2014年1月31日前在长春市(含四县市、双阳区)办理转入业务(以受理日期为准)的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仍执行国三标准;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国四标准。
3、自2014年2月1日起,四县(市)、双阳区上述车型办理转入长春市区业务的,应符合国四标准规定;四县(市)、双阳区相互转移的不受此规定限制。